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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住建部发布《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新增二级造价工程师

元月中旬,住建部官网发布“关于征求《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公布了最新的造价工程师考试报考条件、考试科目、考试时长、考试周期等内容,变动较大。其中,新增设的二级造价工程师成为关注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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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梳理

【总则部分】

1、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

2、原造价工程师制度人事部和住建部共同制定,新文件中改为由住建部、交通部、水利部和人社部共同制定

3、新文件中指出,要建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平台和全国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库,管理平台由各部委管理自己的平台,信息库由住建部建立,统一管理和信息共享。

【考试部分】

1、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

2、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主命题和组织考试

3、一级造价工程师报考条件变更为:

对报名专业做了细化

其它专业(非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也可以报考一级造价工程师,工作年限要求仅比要求报名专业多1年。

4、二级造价工程师报考条件为:

相对于一级造价工程师,大专学历2年/3年,本科级以上学历1年/2年,非工程及相关专业工作年限增加一年。

5、一级造价工程师全国范围内有效,二级造价工程师各省有效

【注册部分】

1、 相比原文件,新规定要求执业时不仅要有注册证书,还须持有执业印章。

2、 未规定注册有效期,以及初始注册时间限制。

【执业部分】

1、 新文件中规定了禁止挂靠的信息

2、 细化了执业范围。

【附则部分】

1、原造价员、公路水运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效用不变

2、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等同于工程师(中级)、助理工程师(初级)职称,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3、原造价工程师证书等同于一级造价工程师证书。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说明

1、一级造价工程师科目变更:原造价工程师考试科目不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建设工程计价》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和《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为专业科目,原考试方向为2个分别为土建和安装,新文件改为4个专业方向,分别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和安装工程,考生选其一考试,新文件中规定了专业科目,考生在报考选方向时,《案例分析》应该分专业单独出题

2、二级造价工程师科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和《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2个科目,其中《基础知识》为基础科目,《计量与计价实务》为专业科目。

3、一级造价工程师科目考试时长变更:《建设工程计价》考试时间由原来的3小时更改为2.5小时,其他没变

4、二级造价工程师科目考试时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2.5小时,《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3小时

5、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周期变更:由原来的连续2年内通过考试更改为连续4年内通过考试

6、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周期:连续2年内通过考试

7、二级造价工程师免考规定:本科毕业的造价和工程管理专业的考生,可以免考一科。

8、 考点设置:原则上设置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

9、 考试频次:一级一年考一次,二级每年不少于一次。

 

文件原文:

关于征求《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建办人函[2018]3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水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交通运输委、水利(水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改革精神,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起草了《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意见,请于2018年2月14日前将意见函告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同时将电子版发至zaojiaguanlichu@163.com。

联系人及电话:张磊 010-58933231 58933216(传真)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请在信封上注明“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征求意见”字样),邮编:100835。

附件:

1.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

2.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3.起草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8年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造价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素质,提升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造价工程师实行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造价工作岗位配备造价工程师。

第四条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英文分别译为:

Level 1 Cost Engineer

Level 2 Cost Engineer

第五条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管理。

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相应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平台。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建立全国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库,促进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和信用信息共享。

 

第二章 考 试

第七条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命题并组织实施的考试制度。

第八条一级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均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

第九条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拟定一级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基础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一级造价工程师基础科目命审题工作,并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拟定一级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一级造价工程师专业科目命审题工作,并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第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一级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组织实施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确定考试合格标准;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对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国统一的考试大纲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试合格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从事工程造价工作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或高等职业教育),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取得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学历(或高等职业教育),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

(二)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

取得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三)取得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硕士学位或者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四)取得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博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

(五)取得其他专业类(门类)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十三条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从事工程造价工作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或高等职业教育),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取得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二)取得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

取得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三)取得其他专业类(门类)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十四条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分别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一级)》。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五条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二级)》。该证书原则上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六条国家对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工程造价相关工作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以注册造价工程师名义从事工程造价工作。

第十七条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册的组织实施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分别负责。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册的组织实施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第十八条准予注册的,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予以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一级)》(或电子证书);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二级)》(或电子证书)。

第十九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时应持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样式以及注册证书编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统一制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及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注册证书的制作和发放;执业印章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按照统一规定自行制作。

 

第四章 执 业

第二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在工作中,必须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诚信执业,并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行业自律。

第二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应共同建立健全注册造价工程师诚信体系,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或从业标准规范,并指导监督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十二条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严禁“证书挂靠”,出租出借注册证书的,由发证机构撤销其注册证书,不再予以重新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注册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国际互认和国际交流,以及与港澳台地区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工料测量师)的互认,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实施。

第二十四条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与咨询等,具体工作内容: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与审核,项目评价造价分析;

(二)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招投标工程计量与计价;

(三)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与管理;

(四)建设工程审计、仲裁、诉讼、保险中的造价鉴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

(五)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造价指标的编制与管理;

(六)与工程造价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协助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开展相关工作,并可独立开展的具体工作内容:

(一)建设工程工料分析、计划、组织与成本管理,施工图预算、设计概算编制;

(二)建设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编制;

(三)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和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

第二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在其规定业务范围内的工作成果上签章。对外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由一级造价工程师审核并加盖印章。

第二十七条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发布之前取得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以及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效用不变。

第二十九条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人事部、原建设部发布的《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7号)同时废止。根据该暂行规定取得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与本规定中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

 

附件2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可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承担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命审题等具体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条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由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条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计价》《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4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建设工程计价》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和《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为专业科目。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2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为专业科目。

第四条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和安装工程4个专业类别。其中,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专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水利工程专业由水利部负责。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第五条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建设工程计价》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试时间为4小时。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2个半天。《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5小时,《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为3小时。

第六条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方可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已取得造价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第八条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毕业生,且取得学士学位的,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时,可免试《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科目。

申请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相应材料。

第九条符合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按规定携带相关证件和材料到指定地点进行报名资格审查。报名时,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条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一次。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不少于一次,具体考试日期由各地确定。

第十一条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二条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三条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附件3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根据国务院推进“放管服”改革部署,规范职业资格设置和管理,经国务院同意,2017年9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7〕68号),将造价工程师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四部门)实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快建立公开、科学、规范的职业资格制度,提高职业资格设置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持续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四部门在原人事部、建设部《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7号)基础上,按照“统一制度、分业实施”的原则,开展了《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起草工作。起草过程中,四部门多次进行沟通,并征求了有关行业和地方的意见,力求建立一套科学合理、职责清晰、分工明确、引领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性文件。

二、主要内容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7号)是较早设置的执业资格制度之一,当时未制定考试实施办法,为了加强职业资格考试的管理,此次专门制定了《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实施部门、工作分工以及专业设置、考试科目等内容。

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要求,造价工程师的实施部门由原人事部、建设部变更为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实施,同时结合当前市场对造价工程师人才的需求方向,在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两专业基础上,增加了交通运输工程和水利工程,变更为四个专业。

鉴于我国基本建设投资和工程建设规模较大,当前造价工程师总体数量满足不了市场多方位需求,单一的造价工程师层级设置不能适应工程造价专业的特点,也很难与国外相应专业人员对接。为此,将造价工程师设为两级,分别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并明确了一级、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报考条件、执业范围等内容。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命题并组织实施。在统一制度的基础上,一级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均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并明确了拟定考试大纲和命审题的工作分工。

按照国家对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以及提高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要求,作出建立全国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库以及建立健全注册造价工程师诚信体系等规定,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

考虑制度的延续性,新制度明确了在原制度下已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以及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已经取消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以及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的效用问题。

有关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监管等事项,待新制度发布后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分别制定注册管理办法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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